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进修;国家规定必须具有岗位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旅行社、饭店、旅游区(点)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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