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置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切实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旅游、公安等有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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