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采取保密措施的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