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四章 旅游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旅游经营者应当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