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二十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盲目建设;不得兴建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利用森林、水域、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名胜等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必须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破坏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遗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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