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九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资源保护和开发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