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七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七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首都城市性质和布局原则,编制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规划,征得市旅游、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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