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八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三章 旅游规划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计划、规划管理部门对饭店、旅游区(点)、大型游乐场等旅游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征求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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