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督促和指导旅游经营者改善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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