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五条 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