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条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组织建设、改造和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旅游、园林、国土房管、商务、金融、邮政、电信、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应当依法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正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无障碍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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