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三条 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聘请志愿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公民担任辅导员,对未成年人进行帮助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