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发挥各自组织的作用,并动员社会力量,从多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培养教育,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