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
第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培养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
第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未成年人依法享受的权利,不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民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病残等而...
第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未成年人有权对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意见应当给予重视;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
第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社会福利机构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具体事务,应当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和...
第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未成年人应当奋发向上,自尊、自爱,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未成年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守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
第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第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
第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在党委领导下,建立政府统筹、司法联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发挥各方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
第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市、区人民...
第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
第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应当教育、帮助、指导未成年人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引导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
第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九条 市和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
第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十条 乡镇及街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参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第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一)宣传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
第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资金列入市和区财政预算。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积极参加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指导、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家庭劳动、文体活...
第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监护职责,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交由他人临时照护或者委...
第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以及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发现未成年人身心...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十四条 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以下通称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下...
第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十五条 父母死亡、丧失监护能力或者监护人监护资格被依法撤销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担...
第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退学。因特...
第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制止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未成年被监护人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夜不归宿;
...
第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
第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与家庭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共同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品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法制教育。
...
第二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必要的休息时间和参加文娱、体育活动的时间。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应当正确地给予生理上、心理上的关心、教育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四条 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规劝其返校受课。
学校办理学生转学、复学、...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学校秩序的或者对学生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学校、教师应当教育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支持、引导本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听取他们...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学校、教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
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组织有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文化娱乐等活动,促进幼儿在体质、智...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
第三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三十条 对有违法或者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不宜留在原校学习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学习。家长应当...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健全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明确保护工作机构,建立、实施保护工作制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
第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按照规定设立卫生保健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工作人员,购置必需的药...
第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六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巡查、定期检查、技防监控等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场地设施、食...
第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设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开展社会...
第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体质监测制度,定期开展体检,发现未成年学生出现近视等倾向或者有影响体质的不良行为习惯的,应当...
第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完善管理制度,保障未成年学生在课间、课后使用学校的体育运动场地、设施开展体育锻炼;学校体育设施应当在...
第二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减轻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支持幼儿园对二至三周岁的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鼓励学校在课后时间及寒暑假期提供未成年学生托管服务,丰富托...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结合未成年学生特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法治教育,培育法治观念,指导其依法...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提升教职员工、学生对学生...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未成年学生、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及时沟通其学习、生活、身心健康、安全等情...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六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和...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鼓励科技工作者、艺术工作者、作家及其他人员,创作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鼓励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便利、优惠或者免费的服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开展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
第三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条 向未成年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与其年龄、智力发展状况相适应,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并符合...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旅馆、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询问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同住人员身份...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或者采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用工形式的,应当依法履行从业查询义务...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组织实施。
教育、文化、人力社保、卫生计生、...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二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发挥各自组织的作用,并动员社会力量,从多方面...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三条 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可以聘请志愿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公民担任辅导员...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学校、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兴办家长学校和采取其他形式对家长培养教育未成...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对危险...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200米半径...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并有计划地新建、扩建、改建供青少年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的场所。
本...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第四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当统筹安排,由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组织就业前的职...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科学家、艺术家和作家及其他创作人员,创作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科...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二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和文艺团体应当出版、发行、播映、演出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书报...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三条 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经销单位、个体销售摊点和图书管理部门等,不得出版、...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家庭、图书馆以及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让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接触...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五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优...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游乐设施以及公共设施,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生产、销售...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营业性舞厅、歌厅等场所,应当在入口处的...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
第五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五十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三十四条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网信部门、新闻出版、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三十五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和网络合规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人员及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三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内容审核规定,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三十七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网络社区规则和用户公约,引导规范未成年人的...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三十八条 网络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实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业规范,指导会员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加强对...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校园安全,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落实校园安全责任,建立突发事件报告...
第四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支持公益性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运行,鼓励...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孵化扶持、鼓励公益事业单位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方式,培育和发...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四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市民政部门会同教育、卫生健康...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四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四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服务保障机制,开展残疾未成年人抢救性治疗和康复,丰富...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四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学校、幼儿园开展融合教育,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四十六条 民政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或者接受报告后,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重伤害未成年人或者实施其他严重侵犯未...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四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四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临时监护、长期监护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依法监护,及时作出安排,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
第五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负责收留、抚养依法由民政部门监护的...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五十一条 民政、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网信、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五十二条 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等部门应当制定报告指引,细化报告情形,指导、督促相关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五十三条 公安、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网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接到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调查、处置,对检举、控...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五十四条 本市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设置专席人员,负责受理、转介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诉求...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未成年人。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定向培训。对...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三条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条件,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保护他们的...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四条 未成年女子在入学、就业、劳动报酬等方面同未成年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他们受抚养、受教育等权利,并...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紧急救助机构,对因受虐待或者其他家庭问题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七条 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在救助场所内应当与流浪乞讨的成年人分开救助,同时提供心理...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托一站式综合办案中心,对受到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开展一站式...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未成年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
第六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保护职责的,应...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可以会同民政部门、人民团体或者委托社会...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分别组成专门的预审组、起诉组、合议庭,采取适合未成年...
第六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条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聘请社会调查员。
社会...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一条 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其他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和照片及可能推...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二条 对羁押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同羁押或者服刑的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三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与各区人民政府之间,应当签订帮教安置协议,对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养的以及刑满释放、解除收容教...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正在服刑、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严禁...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六条 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案件,未成年人可以直接申请法律援助;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七条 对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性侵害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未成...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以及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违反本条例第十...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由卫...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八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
(一)保护...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
第七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言行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的...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招用未成年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版、发行、复制或者以出售、出租等形式传播淫秽、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营业性舞厅、歌厅等...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六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属于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