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四条 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规劝其返校受课。
学校办理学生转学、复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学籍,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学校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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