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五条 对扰乱学校秩序的或者对学生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学校、教师应当教育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与学校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学校秩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