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支持、引导本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及其他学生组织开展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