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七条 禁止学校、教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学校不得强行要求学生捐款捐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