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三条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为他们的发展创造条件,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保护他们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成果不受侵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