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的教育、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根据残疾未成年人的不同情况,进行定向培训。对年满16周岁,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应当推荐安排就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兴办残疾未成年人的福利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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