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和遗弃残疾未成年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