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五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五十条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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