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四条 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正在服刑、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并根据社会需要,定向培训,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