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依法保护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严禁辱骂、体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