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七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和两侧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不得在中小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