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