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
对危险校舍必须及时进行维修、翻建;教室采光必须符合视力卫生保健标准;学生使用的课桌椅应当按规格配备。
定期为中小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优惠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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