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三十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并有计划地新建、扩建、改建供青少年文化娱乐、体育、科技等活动的场所。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兴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及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活动设施的用途。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兴建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活动场所及设施。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供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及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活动设施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