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保障未成年人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受侵犯;培养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