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未成年人依法享受的权利,不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民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病残等而有任何差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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