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未成年人依法享受的权利,不因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民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病残等而有任何差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