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未成年人有权对涉及本人利益的事项发表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意见应当给予重视;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意见应当给予重视;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务,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及智力成熟程度,以其可以理解的方式告知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