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社会福利机构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具体事务,应当以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