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培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有权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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