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营业性舞厅、歌厅等场所,不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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