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版、发行、复制或者以出售、出租等形式传播淫秽、暴力、邪教、迷信、赌博等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视听读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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