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招用未成年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