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言行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