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学校、教师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费用和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的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