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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