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九条 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分别组成专门的预审组、起诉组、合议庭,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进行讯问、审查、审理。
人民法院对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并可以通知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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