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六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强奸、拐卖未成年人或者诱骗、胁迫、组织、教唆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必须依法严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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