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七条 对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救助。在救助场所内应当与流浪乞讨的成年人分开救助,同时提供心理辅导、短期教育,进行不良行为矫治,并在监护人的带领下可以离开救助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