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五章 特殊保护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照顾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他们受抚养、受教育等权利,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夫妻进行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的教育、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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