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教师应当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保证学生必要的休息时间和参加文娱、体育活动的时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