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条 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教育,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