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三章 家庭保护和学校保护 第二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教师对进入青春期的未成年人应当正确地给予生理上、心理上的关心、教育和指导。
学校应当逐步配备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专职或者兼职心理教师,为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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