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科学家、艺术家和作家及其他创作人员,创作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作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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