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科学家、艺术家和作家及其他创作人员,创作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作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