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当统筹安排,由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组织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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