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应当统筹安排,由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组织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