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四章 政府保护和社会保护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家庭、图书馆以及其他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让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接触有害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