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十二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10-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